分公司的設立于運營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合作、雙方共贏的原則,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在 設立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公司),特簽訂以下協議:
一、 甲方的權益與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在工商部門設立分公司的必要文件,并授權乙方為分公司負責人并辦理設立分公司的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自理。
2、在分公司成立后,甲方應將分公司注冊的相關手續及工商的相關文件提供給乙方,并授權乙方進行運營。
3、乙方在分公司設立和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難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在積極給予乙方協助。
4、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的有關的身份憑證進行資格審查認定。
5、甲方負責聯系、安排當地消防部門領導與乙方見面,積極協助乙方在當地開展分公司的消防業務和工作。
6、甲方負責分公司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培訓費雙方協商。
7、甲方有權對乙方設立和運營分公司的一切工作進行監督和領導。
8、甲方認為乙方工作不力或乙方行為有損甲方利益及乙方未按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甲方有權收回提供給乙方分公司的手續,并撤銷對乙方的授權。
9、甲方有義務向分公司提供經營范圍內消防代理代辦、消防工程施工等項目的技術支持(具體按項目情況或規定執行)。
10、甲方負責分公司項目的操作、經營、技術和統籌管理的指導,以及員工培訓等,費用雙方協商。
11、甲方負責監督分支公司開展工程施工、材料采購、人工工資等各項工作以及稅務的相關事宜,并進行統一管理(稅費由分公司所經營的項目承擔)。
12、甲方有權監督分支公司的各項經營行為,以及財務狀況。
13、甲方對分支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及員工聘用有監督權、知情權和管理權。
14、總公司設立分公司所需費用和財務開支等,由雙方商定用于分公司啟動資金。
二、 乙方的權益與義務: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負責設立分公司,并負責支付設立分公司所需的一切費用,包括設立分公司的場地費、工商費、手續費、辦公費、公關費、差旅費等其它全部費用。
2、乙方運營分公司采取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方式經營,只限于在分公司管轄地區( ),從事甲方要求的消防代理代辦、消防工程施工、市場管理、信息搜集等工作,經營項目不能超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3、乙方不得利用分公司,從事任何與甲方利益和要求不一致的行為。否則應賠償由此給甲方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并獨自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分公司經營場地的位置、規模、環境等應達到甲方要求,需經甲方審核確認同意后,方可使用。
5、乙方必須每月按時給總公司上報分支公司的經營報表和財務報表。
6、分公司簽訂合同,必須上報總公司批準備案方可簽定。
7、乙方不得以分公司名義進行任何借貸,如發生借貸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8、分公司在工作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并及時與總公司溝通,匯報各項工作情況。
9、分公司的經營項目不得超出總公司規定的經營范圍。
10、分公司如有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三、 分公司管理與分成方式:
1、分公司隸屬于總公司垂直領導,有關人事、項目、經營、財務管理由總公司統一監督管理。
2、分公司嚴格按照總公司統一管理章程管理。
3、分公司財務由總公司統一監管,按月上報財務報表,并進行項目投入,以及費用統一申報和審批制度。
4、總公司負責統一管理經營項目運作和指導,實行項目申報和審批制度,有計劃的實施各類經營項目,便于統一規模化運作。
5、總公司依據分公司年利潤的基本情況,分公司每年向總公司每年交納人民幣******管理費( )如乙方需要甲方做技術支撐其乙方需向甲方交納3‰的項目預算費。分公司如未按時交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分公司的發展經費由乙方予以安排。
四、 協議終止與債權債務:
1、本協議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協議終止時,乙方有優先續簽權,如乙方不再續簽,應提前三個月通知總公司,總公司有權撤消分支公司或簽給其他人。
3、如乙方不再續簽或終止分支公司的經營,必須配合總公司核對、清查乙方在分支公司經營期內的所有經營帳目、財務帳目及債權債務,如有債權債務雙方通過法院申報,公開登報聲明后,分支公司將開具終止證明。
五、 其他事宜:
1、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相應經濟損失。
2、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處理,并簽訂補充協議。
3、因履行本協議產生糾紛,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可向協議簽訂所在法院提起訴訟。
4、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蓋章):
法人(簽字) :
地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
地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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